教育法律救濟的途徑考查頻率較高,主要以識記結合理解為主,同一次考試中會出現不同題型反復考查的情況,題干以權利地位的識記或案例反選為主,比如學生起訴學校屬于什么救濟渠道等。所以接下來就此進行簡單分析。
法律救濟的途徑,是指相對人的合法權益受到損害時,請求救濟的渠道和方式。法律救濟的渠道有四種:行政渠道、仲裁渠道和調解渠道。其中行政渠道、仲裁渠道和調節渠道統稱為非訴訟渠道。
一、行政渠道
教育行政救濟渠道主要有行政申訴,行政復議和行政賠償。行政救濟是教育法律救濟的主要方式。
1、教育行政申訴,是指學校的教師和學生對學校、其他教育機構或政府有關部門作出的影響其利益的處理決定不服,或在其合法權益遭受侵害時,依法行使申訴權,向法定的國家機關聲明不服、申訴理由、請求復查或重新處理的一項法律制度。
如:學生作弊,學校記過處分,學生對此不服就可以提起申訴。教師所在學??垩航處煿べY,侵犯教師的獲取報酬權,老師可以提起申訴。
2、教育行政復議,是指教育管理相對人認為教育行政機關作出的具體行政行為侵犯其合法權益,向作出該行為的機關的上一級教育行政機關或該機關所屬的本級人民政府提出申請,受理申請的行政機關對發生爭議的具體行政行為進行復查,并作出決定的活動。
如:如果財政機關向學校亂攤派、亂罰款時,學??梢蕴岢鲂姓妥h。
3、教育行政賠償,是指教育行政機關及其工作人員在執行職務過程中,侵犯了公民、法人或其他組織的合法權益并造成了損害,依照《國家賠償法》規定,由國家承擔損害賠償責任的制度。
如:城管暴力執法,對公民造成損害的,由國家賠償。
二、司法渠道
司法渠道,又稱訴訟渠道,是指相對人就特定的侵權行為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請求救濟,訴訟可分為刑事訴訟、民事訴訟、行政訴訟三類。行政訴訟是指公民、法人或其他組織認為行政機關的具體行政行為侵犯了其教育法所保護的合法權益,而以行政機關為被告提起訴訟,人民法院在雙方當事人和其他訴訟參與人的參與下,進行審理作出判決。
如:教師在校外補課,教育局剝奪教師資格證,如果教師認為這個行政處罰不合理,就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
三、仲裁渠道
仲裁渠道是發生糾紛的當事人,在自愿基礎上將糾紛提交非司法機關的第三者審理,由其作出對雙方均有約束力的裁決,以解決糾紛的一種非訴訟方式。我國目前主要有三種仲裁渠道,即人事仲裁、勞動仲裁和民商事仲裁。
1、人事仲裁制度,主要用于解決我國在人才使用、流動過程中發生的人事爭議。
如:有編制的工資拖欠糾紛。
2、勞動仲裁制度,一般承認勞動仲裁處理的是特定的民事糾紛。
如:編外人員的工資拖欠糾紛。
3、民商事仲裁,屬于民間組織,無國家強制力,適用于財產糾紛,并且遵循一裁終局。
四、調節渠道
調解是雙方或多方當事人發生糾紛后,由人民法院、行政機關、群眾調解組織,從眾排解疏導,說服當事人互相諒解,在民主協商的基礎上解決糾紛的活動調解。有司法調解、行政調解、民間調解三種形式。
如:婆婆調解(民間調解)、街道辦調解(行政調解)、司法調解(法院調解—離婚前先考試)。
五、做題技巧:
(一)行政申訴(行政處分+民事爭議)兩種情況:
1.民事爭議(侵犯教育法、教師法里面的合法權益)——行政申訴——民事訴訟
2.行政爭議(只針對行政處分不服)——行政申訴——不服再復核(不可走其他路)
(二)行政復議(行政爭議,行政處分除外)
對行政主體(先天/被授權)——作出的具體行政不服——產生行政爭議(復議/訴訟)——涉及財產問題可依法進行行政賠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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